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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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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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章程

2023726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协会名称:沈阳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

英文名称:Shenyang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Quality and Safety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SCEQSA

第二条 协会性质:由沈阳市从事工程施工、项目管理、工程监理、检验检测、起重机械等与工程建设的相关企事业单位,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区域行业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政府和会员单位之间充分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促进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全面推进我市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党建工作

(一)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根据党章规定,设立党的基层组织。

按照应建尽建的原则,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单独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单独组建条件的,按照“行业相近、地域相邻”的原则,联合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组建条件的,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的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二)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沈阳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沈阳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三)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等相关工作;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可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人选的意见。

(四)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五)本团体支持党组织班子成员和管理层人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管理层人员中的党员担任党组织书记。

(六)本团体支持党组织与管理层共同学习、定期沟通等双向互动;听取党组织在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开展涉外活动等重要工作中提出的意见。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沈阳市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为建设局)的业务指导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沈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住所地为: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高歌路7-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协会业务范围

(一)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会员单位进行管理,检查会员单位从业人员规范执业情况,加强会员单位从业道德教育及道德规范;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提高我市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水平以及推进建筑行业发展的措施和建议;

(二)指导施工企业开展创优活动,重点是对施工过程质量预控。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评价优良工程,并推荐省级、国家级优质工程;

(三)指导和协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活动,组织开展施工现场、工程项目选树典型和安全标化评定、评先表彰及推荐活动;

(四)开展建设工程行业自律,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开展互评互检活动,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五)开展业务培训工作,提高建筑业从业人员的管理和业务水平;

(六)组织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传播先进的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理论和技术,推动和帮助企事业单位巩固深化全面质量安全管理;

(七)建立协会专家库,会同有关部门对高处作业吊篮、安全防护网、钢管、扣件、临时用电设施及整体提升脚手架等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用品进行性能论证及推介活动;对安全法规和安全技术开展咨询服务活动;

(八)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在建设工程中的应用,组织会员考察、学习、互访、互检等业务交流活动;

(九)接受社会组织、机构和个人的委托,开展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技术评估、技术鉴定等技术咨询服务;

(十)协会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诚信敬业,遵守本协会章程,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沈从事工程施工、项目管理、工程监理、检验检测、起重机械等与工程建设的相关企事业单位,且已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行业主管部门正式办理登记的企业。

第十条 入会程序

(一)填写统一印制的会员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按时、按规定标准交纳会费;

(五)及时反馈本行业信息,并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 单位会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向协会秘书处做书面报告。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交回会员证;会员若无正当理由,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若有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I 会员大会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和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会议形式表决。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II 理事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有关决议执行和开展协会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负责审议各种议案,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十一)调节会员之间或会员与外界的争议;

(十二)审议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事代为出席并表决。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也可采用通讯会议形式召开。

III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且为单数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监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成员不得从理事单位中产生。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Ⅴ 协会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

(四)提名各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人选,报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协会理事会设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协会各部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报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协会和秘书处的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有关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进行技术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六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协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协会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变换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和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协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理事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报沈阳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协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协会经沈阳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方可终止。

第四十九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应在业务主管部门和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23年7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沈阳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